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教育中心(人教处、分院):
为了加强统计继续教育工作,提升统计人员调查分析能力,切实落实国家统计局《 2006 — 2010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》的要求,结合 2007 年度部分试点省市开办的成功经验,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决定于 2008 年度在全国各省全面推广“统计人员参加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课程培训”项目。希望各省教育中心(人教处、分院)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(海报、宣传册、教材、课件光盘)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切实开展“统计从业人员参加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课程培训”项目,为地方统计人员调查分析能力的提高做出应有的努力。
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课程
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设以下三门课程,即:
1 、《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》(参考学时: 30 学时);
2 、《调查分析基本技能》(参考学时: 30 学时);
3 、《调查报告写作》(参考学时: 30 学时)。
二、培训对象
已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,需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人员。
三、培训组织
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培训由各省统计局统计教育机构组织实施,要求与当地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,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。
四、考试组织
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考试由各省统计局统计教育机构组织。考试题由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统一命制、提供。
五、考试时间及方式
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 3 次,分别在 5 月、 8 月和 11 月份的第二个周六举行。各省教育中心(人教处、分院)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试时间,但需报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备案。
《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》、《调查分析基本技能》和《调查报告写作》考试均采取闭卷形式,每科 90 分钟。
六、证书颁发
凡参加省统计局统计教育机构组织的以上 3 门课程的培训,并全部通过 3 门课程的考试,即可获得调查分析师(初级)证书。并且可视为当年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,在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》上进行继续教育登记。
本办法仅适用于统计从业人员。学员不能凭在此获得的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替代调查与分析专业(专科)学历课程。要取得学历毕业证书者,仍然要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(全国考办)系统组织的考试并取得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。
七、收费事项
调查分析师(初级)培训费标准由各省教育中心(人教处、分院)结合参考学时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。
调查分析师(初级)证书实行单一收费,每个证书收费 20 元人民币(收费项目包括证书设计印刷费、组织命题费、考试试卷及运输费),上交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 15 元。
八、考务工作要求及证书申领办法
参考统培院 ﹝ 2007 ﹞ 03 号文件。
九、其他相关事项
1 、为了有效提高各省教育中心(人教处、分院)在组织讲授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三门课程的效果,现将“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师资培训班”( 2007 年 12 月,浙江省)专家讲义、教学光盘随文件下发(见附件 1 、附件 2 )。
2 、 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向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继续教育处反映:
联系人:冯沛,汪洪涛
联系电话: 010-63376297 , 010-63376225
E-mail: fp@stats.gov.cn , wanght@stats.gov.cn
附件 1 :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课程专家讲义(见调查分析师官方网站 www.dc-fx.org )
附件 2 :调查分析师证书(初级)课程教学光盘
|